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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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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你好!我公司员工王某2016年12月27日,在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2017年1月6日,公司与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份,载明: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现甲、乙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待遇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5万元整,该款项于本协议订立时.
作者 施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保护》 2022年第9期84-84,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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