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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缴是否构成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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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假设劳动者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一直由B公司代缴社保,劳动者能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对于这个问题,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展开探讨。
作者 胡建树
出处 《中国卫生人才》 2022年第9期33-36,共4页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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