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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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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七条规定:“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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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档案》 2022年第4期57-57,共1页 Sichuan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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