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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哺乳假,可否主张将该“假”折算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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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2年1月21日,某公司员工田某休完产假返岗上班。2022年7月15日,田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从次日起未再到岗上班。休完产假返岗上班后,田某未休哺乳假。2022年7月21日,田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其2022年1月21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哺乳假工资5000余元,未获支持,田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辩称,田某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休哺乳假,应视为其放弃休哺乳假的权利。法院认为,关于田某要求将哺乳假折算为工资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者 谢炳城
机构地区 广东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22年第9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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