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修正出台是依法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进一步利企便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对推动全区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中国公证》
2022年第8期68-69,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