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用指涉范围等标准,罪名可分为类罪名与个罪名、可拆分罪名与不可拆分罪名、法定罪名和非法定罪名。罪名的作用在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有着不同的体现:在立法环节,罪名能够通过一种“反照”作用而使得罪状立法在“精简性”中不失“周延性”,从而增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在司法环节,罪名通过对个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识与检验而“倒逼”个案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有效,从而增强刑法司法的公众认同性和公信力。在罪名的确定原则中,精炼性强调的是罪名的科学性,规范性强调的是罪名的专业性,明确性强调的是罪名的公众可认知性。于是,从科学性到专业性再到明确性,罪名的确定原则可被视为形成了一种“原则体系”,而此“原则体系”集中体现了罪名问题的重要性。在罪名的确定方法中,“汉语文法”侧重罪名确定方法的技术层面,即如何使得所确定的罪名更容易被识别与“交流”;而“类型化方法”则侧重罪名确定方法的内容层面,即如何使得所确定的罪名更具有一种概括性,从而具有一种“广含性”。
作者
马荣春
孟友霞
MA Rongchun;MENG Youxia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55-64,共10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