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12月,朱某在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朱某经申请认定为工伤,故要求其所在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费用,包括第三人侵权误工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公司则认为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填补劳动者受伤期间无法工作而减少的实际收入,两者的功能和性质相当,不应重复赔偿。仲裁机构经审理支持了朱某的请求,公司不服遂起诉。案件经过二审终审,均支持了仲裁机构的裁决。
基金
甘肃政法大学“我国网约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GSZF2020xyc006)
“平台经济视域下新型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GZF2020XQN04)科研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