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股权让与担保纠纷中,案件焦点可归纳为一个根源性的问题,即股权是否发生变动。探究股权让与担保中能否发生股权变动,不仅应探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更要注重公司意志的表达,这与公司认可生效的股权变动模式不谋而合。公司知悉担保目的时,因没有股权转让外观而不认可股权发生变动;公司不知悉担保目的时,对公司形成股权转让的外观,经公司认可后可发生股权变动。在债权存续期间,担保权人享有担保债权而非担保物权;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股权转让的外观消灭,担保权人获得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适用下优先受偿的权利。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4期79-91,共13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