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过程中,长期存在证据移送制度不畅、正向移送标准不清、反向移送机制缺位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证据移送制度是行刑双向衔接的前提,优化证据移送应将行刑证据移送范围调整到双向统一,并基于关联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进行转化适用,对双向移送过程中难以保存的证据由刑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固定。行刑双向衔接的正向移送标准应以构成要件为核心,基于行为要件、罪量要件和结果要件来加以构建。反向移送机制是行刑双向衔接正常运行的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应分类反馈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能够接收;行政执法机关在接收后应进行实质审查,对存在争议或者补充新证据的案件加以修正后重新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47-63,共1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