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根源,在于渎职罪因果关系受前置法和权力分工的影响以及渎职罪因果流程普遍存在介入因素。危险的现实化说将行为的危险在结果中实现的过程分为直接实现型和间接实现型,这种类型化的研究对于渎职行为之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样可以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种方式的渎职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指导价值。关于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逻辑起点是划定实行行为的范围。行为具有职权相关性和严重不当性是渎职罪实行行为的成立条件。关键步骤是判断实行行为何以创造危险。应当结合刑法和前置法准确把握谨慎规范保护目的,正确判断具有国家管理职权的行为人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核心内容是判断实行行为的危险何以在结果中现实化。应当对直接实现危险类型渎职案件和间接实现危险类型渎职案件予以区分,并依据间接实现危险类型案件中诱发型渎职案件和危险状况设定型渎职案件的不同特点,对介入因素的异常性进行具体判断。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12-128,共1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疫情背景下网络舆情的法治化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CKS04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