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公司所有投资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判断。实务中,若有大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物业,从公信力的角度考量,企业通常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取值依据;同时,负责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利用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2022年第9期55-60,共6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