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报复陷害罪作为保护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重要举措,在当前国家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仍呈现一种备而不用的虚置状态。究其原因大多与该罪适用理念、适用技术未能适应现实社会需要有关。比如,该罪对侵害程度要求苛刻、保护范围不清晰、构成要件操作性不足等。在强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重视培育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新时代,提倡积极适用报复陷害罪确有必要。为顺应时势,该罪在构成要件上应进一步突出保护民主权利的优先性,分类体现报复陷害罪的实行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2年第4期22-27,共6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