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在“违约责任”一章规定违约定金并明确了其“债权的担保”属性。该立法模式实属特色,但这也导致“债权的担保”此一表述含义不清。“债权的担保”可兼容惩罚性违约定金与补偿性违约定金,其并不指向担保,而指向违约定金所具有的担保功能。违约定金存在两个层次的担保功能:对双方的压力功能以及预先交付定金对定金收受方的保障功能,其中惩罚性违约定金无关违约责任而仅有压力功能。压力功能和保障功能存在着作用阶段上的分工。在补偿性违约定金中,“债权的担保”属性与违约责任属性既有交叉也有不重合之处。在补偿性违约定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应调整违约定金以实现合同正义,使损失比较意义下的惩罚性保持在低度。在路径选择上,类推违约金酌减规则优先于依公平原则填补漏洞。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2期30-47,共18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