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37条之一第三款即“从其规定”条款,使得行政职业禁止和刑事职业禁止联系起来。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的修正适用说、优先适用说、同时适用说三种观点,均不能恰当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正确理解与适用“从其规定”条款,需要立足限制适用说,在通过体系解.释方法限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范围的基础上,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得出“从其规定”的形式含义,并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下的行刑衔接要求得出“从其规定”的实质含义,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规定了“被判处刑罚”这一体现出衔接性的适用前提为标准,对行政职业禁止进行区分,分为衔接性行政职业禁止和非衔接性行政职业禁止,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方式适用刑事职业禁止。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2期48-59,共12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