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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的界分

On the Borders between Juristial and Sociological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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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学与法学之间的方法论对立是实然与应然的对立,产生于观察方式的差异。混同规范性和阐释性观察方式的典型进路有三个,即自然法契约论以及同属于实证主义法学的承认理论和意志论。法学家和心理学家所研究的“意志”并非同一个客体,无论是现代国家法学中的国家有机体说,还是私法法律行为学说中的意思说,抑或是刑法罪责概念中的意志说,都存在与某种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志”联系起来的虚构。作为规范性联结的“归属”概念说明,应然客体与应然主体之间不存在阐释性关联,作为伦理学-法学术语的意志在本质上有别于被同样称呼的心理学事实,后者为解决意志自由问题提供了超出法学建构之外的意义。
作者 雷磊(译) Hans Kelsen;Lei Lei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2期136-151,共16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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