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容错机制应当以激励为导向,满足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遵循法律或决策程序以及没有谋取私利等实质要件。过错归责原则、回应型法的制度需求以及理性未及的客观法理构成了容错机制的正当性基础。在适用范围上,应将其限定为探索和推进改革、落实中央部署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解决历史疑难问题以及处置应急事件而实施的行为等情形。在完善路径上,应当观照容错机制与现行法律以及党内法规的衔接;在程序上将容错认定作为启动问责的独立性前置程序,再从公开和参与两个维度进行程序优化;在后续效力上应将容错免责作为公职人员晋升、提拔、考核等的积极性考量因素,以新的制度元素形式释放容错机制的激励功能。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3-140,共8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失信惩戒的行政法研究”(2018BFX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