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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提供者差异化履约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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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多、家庭小型化、少子化,以及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大批老人进入城镇“陌生人社会”而产生的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逐渐增加,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不足已经由家庭单元的个体事务演变成社会事件。福利多元主义视域下,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作为准公共物品,应由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主体进行多元供给。而不同供给主体的履约义务来源迥异,进行差异化的履约保障机制构建十分必要。基于社会契约要求和对家庭成员社会权的保障,应通过护理补贴制度对承担家中老人长期护理服务的家庭成员给予经济补贴;基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护服务的福利性和普惠性特点,应通过对弱势主体和欠发达区域的政策倾斜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信息有限公开来保障其履约;基于商业长护服务机构的趋利性特点,应在鼓励其参与的同时,从PPP模式中的契约规制、信托机制的引入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加强制度约束。
作者 吕慧娜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2年第7期102-120,共19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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