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对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呈现出政策先行、地方探索先行的特点,但不同地区在何为政府数据、开放哪些政府数据、选择何种方式开放、开放程度如何等方面的理解与规定都不尽相同。对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是解决上述混乱局面,有序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必然选择。在立法路径上,对政府数据开放专门立法是最优选择。在立法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应包括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原则、范围和标准、方式和程序、平台管理、数据安全保护、法律责任等。
作者
高天
申静
GAO Tian;SHEN Jing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00-108,共9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