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64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2018年6月2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2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醇公司)、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隆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公司)破产案适用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方式进行审理。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3期8-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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