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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抵押人违约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抵押人应对抵押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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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68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等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华丰盛公司提供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3期19-20,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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