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Public Facility Administrator's Obligation to Guarantee Safety
摘要
[裁判要旨]对公共设施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判定,应当从管理者有无职责范围内的明确义务、管理者对行为人特定行为的合理期待值,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等多维度进行考察,不能强加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公共设施的管理者。
作者
刘圣磊
栾海洋
Liu Shenglei;Luan Haiya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3期30-3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