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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范围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Reasonable Scope of Obligation to Guarante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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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如何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除了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方面稍有改动外,基本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虽然排除了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6条关于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是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作为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考虑因素。
作者 周洪波 谢睿 Zhou Hongbo;Xie Rui
机构地区 西南民族大学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3期38-43,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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