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网络文学作品,在自己开发达营的APP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供网络用户免费阅读,吸引网絡流量,进而通过推广收费广告方式间楼牟利,是互联网时代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种新兴模式。该类犯罪存在经营成本支出的可能性,在经营成本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广告收入不宜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较为妥当。
作者
于晓航
裴冀鹏
麻学军
Yu Xiaohang;Pei Jipeng;Ma Xueju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3期47-50,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