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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广告收入应认定为非法经营额

Income of Advertisement in Crime of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Shall Be Considered as Ilegal Operation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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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网络文学作品,在自己开发达营的APP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供网络用户免费阅读,吸引网絡流量,进而通过推广收费广告方式间楼牟利,是互联网时代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种新兴模式。该类犯罪存在经营成本支出的可能性,在经营成本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广告收入不宜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较为妥当。
作者 于晓航 裴冀鹏 麻学军 Yu Xiaohang;Pei Jipeng;Ma Xueju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3期47-50,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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