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网络运营者所控制的数据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对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数据控制主体只能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有限使用权;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西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控制主体享有竞争权益。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单一原始数据,只要不违反“合法、必要、用户同意”原则,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他人数据资源开展创新竞争,应当符合“合法、适度、用户同意、有效率”原则,规模化、破坏性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弊大于利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3期88-9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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