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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青政〔2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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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22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作者
机构地区 青海省人民政府
出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汉文版)》 2022年第13期10-1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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