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适逢公司法第六轮修改,也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从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实践中的问题出发,目前公司法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的设置、定位与履职实际存在差距,参考域外代表性国家公司治理模式,我国公司法上的治理机制应当区分所有权与管理权一体的成员管理模式和两权高度分离的受托管理模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治理架构应允许一定程度的自治、简化。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企业,基于代理关系的多重性、社会性等特点,除简化后的一般公司治理架构外,还必须要加强政治引领和监督,即需要加强党的领导。
出处
《董事会》
2022年第8期64-70,共7页
DIRECTORS & BO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