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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等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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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答: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经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廷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22年第9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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