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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安全港”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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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开始实施时并未规定“安全港”规则。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首次在立法层面设立了“安全港”规则,其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作者 刘义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2年第8期4-5,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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