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已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有较大发展,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内容不全,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司法权与行政权衔接不够,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有明显的事后救济性,预防性功能效果不足。为破解现实困境,突显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作用,应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并采用比例原则进行合理规制,平衡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晰诉讼主体资格、证据规则,建立诉前公示制度与公开审理机制、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并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以此推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
出处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86-92,共7页
Journal of West Yunn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