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以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然而,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确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已成为现阶段的实践难题。目前,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履职范围认定不清,对法律文件解读较为片面;其次是实践中对不答复检察建议行为定性的差异明显,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再次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在立法上对行政机关履职期限的规定较为机械;最后是单纯的适用结果标准进行认定对行政机关过于严苛。为此,应从四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多角度地辨认行政机关履职范围;二是对于不答复检察建议的行为进行严格定性;三是通过立法与实践两方面对行政机关履职期限进行优化;四是分阶段进行认定标准的选择。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08-111,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