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否涵盖涉案企业家的问题引发了各界的关注,各种学说竞相提出但多浮于表面,在司法轻缓化的背景下,对企业合规背后理论根基的深挖显得捉襟见肘,以牺牲法律效益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趋势愈发明显,在合规视野下处理涉案企业家有剑走偏锋之险,因此企业合规不起诉必须与企业家不起诉划清界限。企业家只能因犯罪情节轻微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强行突破这一底线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蔑视,有损刑法的权威性,易引发社会公众对刑法的信任危机。
出处
《新经济》
2022年第10期109-113,共5页
New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