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杨某自2014年6月入职某公司,2020年升职为副总经理,月均工资为12000元。2021年12月,因部门经营不善,公司作出予以杨某停职的决定,并依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二条关于“……员工停职(停岗)培训期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该地最低月均工资标准为2000元)”之规定支付杨某工资,停止其一切工作,但杨某仍在单位上班。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2年第9期38-39,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