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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据用工备案系统中的信息认定已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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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李某称其于2002年3月份入职甲公司,双方于2012年7月1日订立了一份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与李某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仍一直继续工作。2022年4月10日,李某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82082.50元(3482.50元/月×81个月)。
作者 段姬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2年第9期42-43,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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