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绿色低碳循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发展阶段,该法的法律名称有待调整,立法目的有待提升,原则制度有待完善,体制机制有待健全,法律责任有待强化。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循环型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将循环型经济与社会建设、环境最小负荷、保护区域和全球生态环境纳入立法目的;将绿色低碳、绿色生产生活与消费、全生命周期管理、公众参与及减量化优先与资源化、无害化结合等规定为基本原则;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方案与规划、生产者责任延伸等制度,建立生态标签与环境标志、对外合作等制度;明确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监管部门间协同管理和跨区域监管机制,构建统一的数字监管平台;对新型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增加处罚种类并加大惩罚力度。
出处
《中国生态文明》
2022年第4期64-67,共4页
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