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法律规范与理论研究中有关个人信息权利的概念,表述方式复杂多样,症结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在部门法之间的割裂。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定位,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权的确立提供了规范基础。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为个人信息权向公私法领域的延伸提供了内在机理。私法范畴的个人信息权,应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保护个人信息自决利益,消极防御非法侵害。在为公法所调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贯彻人格尊严所蕴含的主体自治,采用行为规制权利化模式保障个人参与,为实体性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提供程序性权利保障。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权利的指向性义务造成损害的,同时承担违法行为对法秩序破坏的公法责任与侵权行为对人格权益损害的民事责任。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5期72-81,共10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上海市信息安全综合管理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2020年度开放课题“信息生命周期视角下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研究”(项目编号:AGK2020001)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网络法治理论研究项目课题“信息生命周期视角下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