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轮公司法改革正值我国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的时代背景之中,社会基础和经济环境的生态性转向决定了公司法向生态型变迁的必然性,奠定了未来公司法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如何把握此次修改契机打造一部服务于社会生态系统的公司法是实现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路径及要义所在。在社会生态系统中,公司不断与制度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发生交互关系,彼此间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生态型公司法理论打破了公司内外部环境界限,把握公司的特殊性及其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紧密联系,将公司看作一个既独立又彼此联系的生态系统。该理论是对“理性经济人”假设、“股东至上”理论的否定和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企业公民观、ESG理念等重要理论的整合与提升。生态型公司法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强调社会整体利益,重视权利保护,追求最多数人利益的实现。公司法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的转化奠定了生态型公司法确立的可能性,而基于不同价值取向的公司法的比较分析明确了公司法生态型转向的必要性。我国公司法深受传统理论影响存在重个体轻整体、重权益轻责任、重短期轻长期的生态失衡的缺憾,生态目标的缺失、生态性条款的简陋、生态利益保护不足的规范偏失造成公司文化理念偏差、生态责任承担不足和权益保护失衡的后果。对此,生态型公司法的构建应定位于可持续规范、适应性规范、共治性规范,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生态理念和完善生态目标,并对具有典型性的社会责任制度、利益相关者条款进行设计,逐步引导生态型公司法的构建与完善。
作者
侯东德
韦雅君
HOU Dong-de;WEI Ya-jun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20-132,共1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人工智能发展中的重大风险防范体系研究”(20JZD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