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破产程序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因债务人基本权利保障较债权人实现财产权更具权重而具正当性。自由财产的构建应当展示出对债务人基本权利的关怀,认可债务人在破产前合法范围内转化自由财产的行为效力,一定条件下拥有对自由财产上优先权的撤销权,对于造成偏颇清偿的处分自由财产行为非有利于债务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予认可。为实现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然人主体有序退出市场的目的,将自由财产种类法定化并予以限额是构建我国自由财产制度的基础,对于破产程序中自由财产超额增量部分,应适用膨胀主义原则纳入破产财产之中。
作者
刘益灯
姚丽昆
Liu Yideng;Yao Likun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84-90,共7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文化产业融入一带一路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Z201809290030002)
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后民法典时代国际条约在我国民商事领域适用问题研究”(105332019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