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信息化交流方式快速更新换代,微信等数字化通讯软件逐渐成为主流网络媒介,其高效、便捷的形式已深入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通讯软件的“触角”也逐渐延展到法律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中即包括了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
出处
《中国审判》
2022年第16期90-93,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