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典型类别股的优先股制度是在2013年在我国被正式确立,但一直缺少一部法律文件对优先股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优先股股东结合债权人身份的限制和普通股股东身份的风险,而作为股东利益重要保护手段的表决权的设立和范围值得思考。优先股股东所拥有的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表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平衡。本文通过优先股的发展过程,类别表决权势力的必然性,以及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利用法理分析、比较法研究等方法给出类别表决权范围相关建议。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第21期190-19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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