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19日,北京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1.个人账户资金不得自由支取。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实现定向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一是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个人自付的费用;二是购买医保目录外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所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出处
《中国药店》
2022年第9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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