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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采购性质与法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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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国有企业采购性质按照《政府采购协定》(GPA)的定义和规则,政府采购是一种以非商业转售为目的的采购行为,其目的在于非商业转售,最终要用于消费,所以更强调规范性,而与之对应的企业采购大部分是为了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故更加强调市场效率。我国的国有企业采购不同于GPA中的政府采购,其介于市场化企业采购与政府采购之间,不同的国有企业又有区别,有时甚至区别很大,但基于商业考虑的市场化原则是国有企业采购的本质逻辑。所以,我国的国有企业采购本质上是企业采购行为。
作者 吕汉阳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22年第8期19-19,共1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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