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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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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信息化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人工智能创作物大多数是社会生活生产的必需品,而如何界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属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针对人工智能而产生的新型违法犯罪类型需要法理支撑和法律制度的立法定位及其规制措施,结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日益增多的现象,一般群众认识中已经无法辨别其创作主体之间的差别,由于现实中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围绕不同主体著作权归属纠纷问题争论不休。在主体争议层面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应当属于投资者、使用者、程序设计者、产品制造者;在客体争议层面上,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判定作为一种理论支撑,并将其权利归属、责任承担、保护措施具体化到法律制度;在定性争议层面上,著作权法为细化标准提供了法律保障,清晰规划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适用和发展,系统制订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统一规范标准。
作者 吕江鸿
出处 《传承》 2022年第2期101-110,共10页
基金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疫情常态防控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022HZ1013) 陕西省社会科学课题“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性立法制度研究”(2021E016) 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集体记忆视野下的西部中心城市全方位嵌入型社区建设研究”(2022MZW021) “陕西公安反恐研究中心”创新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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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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