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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定位与制度功能——以《民法典》第641条至643条为分析线索 被引量:2

Legal Position and System Function of Ownership Retention--Taking Articles 641 to 643 of the Civil Code as the analysis c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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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继受《合同法》第134条在合同编第641条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前可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选择之下,通过对《民法典》第388条进行体系化解释,所有权保留卖方权利可统一适用动产担保物权交易规则。在我国绝对所有权框架下,卖方保留的所有权经《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卖方仍享有形式上所有权人地位。保留买方随标的物转移占有取得期待权,权利地位无限接近所有权,但由于合同关系限制还不能与完全所有权等同。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均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公示方式,多重担保物权竞存时应准用第414条第1款确定优先受偿顺位。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交付10日内登记的,可适用第416条超级优先权规则。
作者 王睿 Wang Rui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64-74,共11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民法典非典型动产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研究”(20FXB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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