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空间,其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生活的映射,其中数字版权是其重要的虚拟财产。在虚拟产业发展、虚拟产业案件增加、全球涉虚拟场景内容立法规模扩大的背景下,虚拟场景内容是否具有版权性亟需得以回应。虚拟现实技术生成的虚拟场景内容可版权性问题与元宇宙下数字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相类似。基于作品主体与形式的角度,可以将虚拟场景内容大致划分为四种类型作品,即全新创作型、复制创作型、模仿创作型、虚拟创作型。前三种类型作品是由人类创作完成,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既有独创性也能以一定的形式表达,故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第四种类型作品并不是由真人创作出来的现实作品,其创作主体不符合当前著作权法规定,故还是不能赋予其版权。
作者
郑煌杰
曹阳
ZHENG HuangJie;CAO Yang
出处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9-85,共7页
Journal of Jingch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