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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书面辞职信后,不可单方面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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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1年10月24日,某公司供应链总监马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信,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0日,马某发邮件向公司提出撤回辞职信。因其职位已有人接替,公司安排马某任职其他岗位。双方未能就新的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遂为马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21年12月29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万元,结果被驳回。马某于是诉至法院。马某诉称,其递交辞职信属于要约,公司收到辞职信后未对其作出书面承诺,其要求撤回要约的邮件送达公司后,该要约失效。法院最终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 谢炳城
机构地区 广东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22年第10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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