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媒介的普及为阅读障碍者获取作品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无障碍格式版的“非专用性”和“免费性”,也容易使出版社和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置于危险境地。为避免无障碍格式版沦为侵权行为人非法获利的工具,我国首先应引入“商业可获得性”的前置条款,并细化“范围限定”和“适度修改”的指引规范,以减少制作环节的前置冲突。其次,应运用散列算法等现有技术,提高出版产业的链条治理能力,以降低传播环节的伴发风险。最后,应明确接收主体的程序责任,并规定提前声明、限制转售等实体义务,以尽量消除跨境交换的潜在隐患。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00-106,共7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