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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类案的认定与类判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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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构成四要件的适用无法摆脱个人价值判断对案件定性的影响,量刑情节的多样性导致宣告刑的不确定性,使得“相同案件”的说法难以立足,故刑事领域的类案应当理解为“类似的案件”。类案的判断需要立足于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前案与待决案件同时满足三个标准:一是罪名同一,二是基本犯罪构成和法定量刑情节类似,三是在同一刑罚幅度内的宣告刑相差不远。刑事领域类案类判要求对前案的判决予以尊重。此外,在法院数量繁多且层级分明的情况下,裁判如何提炼及产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协调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当其他层级的已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各自所蕴含的裁判规则相冲突时,应当以指导性案例为准;不同层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冲突时,可以上级法院的判决所蕴含的裁判规则作为参考;同级法院相互冲突的,则需要待决案件审理法官充分考量后作出决定。
作者 赖婉青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22年第3期37-44,共8页
基金 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类案检索机制实施情况回望与优化——基于邕、深两地法院的实证研究”(YCSW2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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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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