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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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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是讨论其著作权归属的逻辑前提,对该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问题的讨论应该回归对独创性标准的选择。只有分析清楚独创性主观标准与独创性客观标准的各自特点,才能选择更加合理的独创性客观标准,并以此标准认定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为作品。只有剖析“人工智能主体说”“使用者说”以及“研发者说”三种学说的特点,才能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进而认定应由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为权利主体,享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著作权。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22年第3期88-91,共4页
基金 泰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对泰州经济贡献度研究” 泰州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协调机制研究”(TZXY2015QDXM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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