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门性问题与鉴定事项是司法鉴定中的两个基本概念,但至今仍缺乏深入研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从司法鉴定运行的整体角度重新审视鉴定事项的特征并提出了可鉴定性,即包括专门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了诸如测谎在鉴定应用中的“摇摆”现象等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重新阐释了鉴定事项,并与专门性问题进行区分,将专门性问题界定为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实际上也是寻证中的一个中间性假设议题,而鉴定事项则是可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从操作层面说也就是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需求方案,据此对申请委托鉴定时撰写鉴定事项提出改进建议。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22年第5期73-82,共10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