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放射性因素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职业危害因素。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使得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历来受到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从历史沿革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创立核工业,止于70年代末,此阶段主要以发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为目的,按照职业医学的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一套完整的医学检查程序,也称为“医学监督”;第二个阶段——1977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26号出版物将“医学监督”改称为“健康监护”开始至今,此阶段更强调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态进行观察、记录与评价,确保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的适任性以及离岗时的评价。我国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确保其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不至于引发和导致危害公众安全和健康的误操作。
出处
《辐射防护通讯》
2022年第4期1-1,共1页
Radiation Protection Bulletin